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进一步规范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和标准、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救助的申请和审批、住院救助资金保障和资金结算流程。
(二)原则。
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机构救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三)依据。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精神疾病医保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号)、《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隆回县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和开展失能失智老人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隆政办函〔2017〕110号)的通知》(隆政办函〔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患者和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患者救助工作的通知》(隆委乡振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
二、主要内容
为推进精神障碍、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患者住院救助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和标准、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救助的申请和审批、住院救助资金保障和资金结算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精神障碍患者: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精神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和有资质对病人进行危险性评估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器质性精神障碍、使用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含公安部门送治未参保及不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患者)。
(二)失能失智医养结合患者: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患阿尔茨海默症或严重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引起失能、失智的人群。
二、救助标准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精神疾病医保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号)相关要求,对精神障碍患者和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定额包干,具体包干、补助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三、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患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为隆回魏源医院、隆回魏源护理院。
四、救助的申请审批和报账审核
(一)精神障碍患者、失能失智医养结合患者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和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户)的审批流程和报账审核
患者在办理入院手续时持已完成村(社区)、乡镇(街道)两级审批的《隆回县特殊人群精神障碍患者和失能失智医养结合患者住院救助审批表》(附件3)交至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审批表、失能失智医养结合患者救助审批表至县卫健局医政股,股室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批到位,出院费用报账结算由医保局安排专人进行费用审签。
(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审批流程
1.监护人或近亲属直接送治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公安部门送治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监护人或近亲属申请救助,填写《隆回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审批表》(附件4),由村(社区)、乡镇或派出所、县公安局分别指定专人审批。收治当日持表与《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交至定点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隆回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审批表》的患者住院费用由相关送治人负责。
2.患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躯体疾病,由县卫健部门牵头,当地政府、县民政、财政、公安部门配合将患者转送至具有收治条件的医院。
3.经治疗已康复或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风险等级达到三级以下,由定点医疗机构将患者出院资料发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报备同意后,通知送治部门、监护人或近亲属办理出院手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为不符合出院的患者继续治疗。出院后由属地政府、派出所以及县卫健局按照相关职责对患者继续进行管控。
4.监护人拒绝配合办理出院手续,拒绝接回的,由送治部门会同患者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接回,交予监护人;外县籍或暂时找不到原籍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县民政部门送回原籍或负责妥善安排;法院强制医疗的患者,出院须法院出具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后方可办理。
5.公安机关送治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时,对相关手续不全的患者由患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协助,魏源医院先行收治,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安排专人于一个月内办理到位或落实住院费用。
五、住院救助资金来源
原有归属县医保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乡镇(街道)管辖的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资金报销渠道不变,为确保家庭困难精神障碍患者与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患者的住院救助资金得到有效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中的A类兜底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失独家庭成员、孤儿的生活费、护工费等;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患者中特困供养人员、失独家庭成员的生活费、护工费等;查找不到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按120元/天住院费用包干标准(含医疗费、生活费、护工费及其它杂费等)由县民政局负责解决。精神障碍患者和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患者中低保对象的生活费、护工费等由乡镇(街道)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给予临时救助。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户)经医保部门报销后的医疗自付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和失能失智医养结合患者中的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户)的生活费、护工费等;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供养人员经医保部门报销后的医疗自付部分由县财政局兜底解决。公安部门送治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含未参保、不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费用,经医保部门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含医疗费、生活费、护工费及其它杂费等)由县、乡按比例分担解决(县财政负担80%,乡镇负担20%),统一由县财政支付后再由县财政从乡镇拨款中扣除。
六、救助资金结算渠道和流程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按月提供患者入院审批表复印件、在院患者花名册、费用总发票、报账单至相应部门报账,县医保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承担住院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和拨付工作,实行部门业务资金审批流程,所有应予报销的救助资金(含医疗费、生活费、护工费等自付部分)由四个单位分别负责审核和拨付。其中,县医保局、县民政局按月审核和拨付。精神障碍患者、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患者中的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户)的住院救助资金审核结算和拨付工作归口县财政局,县医保局负责费用审签,由县卫健局每半年至县财政局审核和报账后,同步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见附件5)。县公安局转送隆回魏源医院救治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含未参保及不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和拨付工作归口县财政局,由县公安局每半年至县财政局审核和报账后,同步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见附件6)。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