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57251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3-07-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7-11 有效期: 2028-07-10

一、《隆回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023215日,县政府办印发了《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管理办法》(隆政发[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力推动了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对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肉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时间紧迫和工作疏忽,文件中有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比较存在过严过细、要求高于上位法的问题,4月份县人大常委会对《管理办法》给出了审查意见,要求收回文件并对部分条款进行微调,现予以修订再重新发文。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24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 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号)有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修改说明

一、保持行文口径前后一致。将第九条第一款“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隆回县生猪屠宰点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年设计屠宰能力不少于2万头”修改为“年设计屠宰能力在2万头以上”;

二、保证条款要求不高于上位法。将第九条第三款“(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并安装与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联网的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可全天候监控运行状况。”中的“并安装与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联网的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可全天候监控运行状况”删除,变更为“(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保证行文与上级文件的内容一致。将第十九条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屠宰场点改扩建项目的规划立项指导服务和冷链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和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行为;市监部门负责肉品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合格证明”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屠宰场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立项指导服务和冷链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和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行为;市监部门负责肉品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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