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隆回县非国有文物建筑产权收购补偿转换流转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 关于《隆回县非国有文物建筑产权收购补偿转换流转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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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5240029/2022-56958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
发文日期: 2022-10-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0-12 有效期: 2024-10-11

为深刻把握文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落实政府保护文物的主体责任,强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直接责任。隆回县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和邵阳市、隆回县关于宅基地管理、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隆回县非国有文物建筑产权收购补偿置换流转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保护利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为恢复魏午庄故居等文物历史风貌,亟需出台文物建筑产权收购的补偿制度,用于指导魏午庄故居产权收购及拆违、邹汉勋故居拆除周边现代建筑和解决鸭田战斗指挥所遗留问题。该《暂行办法》考虑了国家文物局今年7月份出台的关于县级以下文物建筑产权流转、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文件要求。同时,是强化文物安全责任,提升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基层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迫切需要。

    《暂行办法》的起草,注重文物保护实际,坚持问题导向,9月3日分管县委常委主持召开了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会议征求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发布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二、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暂行办法》的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县文物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护好我县文物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以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领制定工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三是坚持广泛借鉴。注意借鉴和参考近年来其他县市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

三、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的通知》(文物督发〔2022〕14)2022年5月23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2019年12月12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2008年5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制定的主要内容

《隆回县非国有文物建筑产权收购补偿置换流转的暂行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分有四个部分,(一)是总则,适用法律法规、范围和原则等。(二)是文物建筑产权收购补偿安置,提供了4种产权收购补偿、房屋与宅基地置换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宅基地置换安置、闲置房置换安置、易地搬迁安置),其中另有房屋的住户补偿只考虑了文物建筑结构补偿,结构补偿参照现行房屋征拆办法的定级与补偿标准,另无其他费用补偿。无房户考虑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和置换宅基地达到“三通一平”的补偿。(三)是文物建筑使用权流转,县级及以下等低级别文物建筑,可以流转进行经营或展示利用。(四)是职责分工,明确县文物保护委员会与乡镇的具体分工。

五、其他县市的制定情况

《永嘉县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0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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