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隆回县医养康养产业链工作组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精神疾病和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住院救助工作的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精神疾病患者和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住院救助工作,巩固提升救助工作成效,根据政法委、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救助工作有关事项。
(二)原则。
1.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机构救治;
2.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民政救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三)依据。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精神疾病医保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号)、《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隆回县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和开展失能失智老人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隆政办函〔2017〕110号)的通知》(隆政办函〔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患者和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患者救助工作的通知》(隆委乡振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精神疾病和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住院救助工作的通知》包括明确救助对象、统一救助标准、明确定点救治机构、规范特殊人群救助审批程序、规范救助资金来源、规范救助资金审核结算拨付流程等六个部分。
一、明确救助对象
(一)精神疾病患者。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精神卫生机构和具有对病人进行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器质性精神障碍、使用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含公安部门送治的未参保和不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患者)。
(二)失能失智医养结合患者。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患阿尔茨海默症或严重脑血管意外(含脑外伤所致)后遗症引起的失能失智人群(监测户、特困供养人员不限年龄和病种)。失能失智医养结合患者评估入院后,由定点机构做好自理情况“6项指标综合评定”并建立档案。
二、统一救助标准
对精神疾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的自负部分、生活费、护工费等,按《隆回县精神疾病住院救助补充标准》(附件1)执行;对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护工费等按《隆回县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住院救助补充标准》(附件2)执行。
三、明确定点救治机构
全县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含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失能失智医养结合人群因急慢性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定点救治机构为隆回魏源医院、隆回县魏源老年公寓、隆回魏源护理院。
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资质评估合格后,将隆回魏源医院、隆回县魏源老年公寓、隆回魏源护理院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定点机构。
四、规范特殊人群救助审批程序
(一)特困供养人员中的精神疾病、失能失智医养结合救助审批程序
1.县民政局将隆回魏源医院确定为精神疾病特困供养人员救治定点机构并签署救治服务协议书。
2.失能失智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医养结合定点机构,由监护人或近亲属、村(社区)干部填写《隆回县特困人员入住集中供养机构审批表》(附件3),交户籍地村(社区)、乡镇(街道)初审后,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同步将其录入“湖南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享受集中特困供养待遇,审批表和《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交定点机构留存一份。
3.精神疾病特困供养人员入定点机构,根据县民政局与定点机构签订的合同内容办理住院救助审批手续,填写《隆回县精神障碍患者入住魏源医院救治救助申报审批表》(附件4)。
4.特困供养人员中的精神疾病、失能失智医养结合人群(不限年龄和病种),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或住院治疗的,无需乡镇卫生院开具转诊单。
5.特困供养人员中的精神疾病、失能失智医养结合人群(不限年龄和病种),定点机构按民政部门要求“一人一档”建立档案。
(二)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户)中的精神疾病、失能失智医养结合救助审批程序
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户)在入院前填写《隆回县特殊人群精神疾病和失能失智医养结合住院救助审批表》(附件5),交户籍地村(社区)、乡镇(街道)两级审查并签字盖章,入院时将审批表交定点机构。定点机构定期将审批表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股,医政股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救助审批程序
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由监护人或近亲属、村(社区)干部填写《隆回县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救助审批表》(附件6),由村(社区)、乡镇(街道)、派出所、县公安局审批。送治时将审批表和《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交定点机构留存。
(四)特殊情况处理
1.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送治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时,相关手续不全的,定点机构先行收治,由患者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综治部门安排专人补办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隆回县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审批表》(附件6),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审批表的,住院费用由送治属地乡镇(街道)负责。
2.户籍地乡镇(街道)负责将六类(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低保对象、最低生活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100%参保到位,未参保患者者住院所需费用全部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患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躯体疾病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由卫健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将患者转送至具有收治条件的医院救治,县财政、县民政、县医保、当地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负责资金保障。
3.经治疗已达到出院标准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经定点机构评估风险等级达到三级以下,由定点机构将患者评估资料和出院资料发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报备后,由定点机构出具移交信息转介表至乡镇(街道)综治部门通知相关人员来院办理出院手续。接到通知后仍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拒绝接回的,由乡镇(街道)综治部门会同送治单位、患者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送回原籍,交予监护人。法院强制医疗的,经法院出具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后方可办理出院。出院后由属地政府、派出所及县卫健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患者继续进行管控。
4.属流浪乞讨人员的精神疾病患者,按省市文件规定流程处置。
五、规范救助资金来源
(一)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再救助及社会捐助支付后由县民政予以支持。县民政负担80%,定点机构负担20%。
(二)查找不到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标准(120元/天)包干的住院费用由县民政兜底解决。因伴发严重躯体疾病转科、转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由县民政部门另行兜底解决。
(三)救助对象中的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户)经医保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包括医疗费、生活费、护工费等)由县财政兜底解决。
(四)公安部门送治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经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生活费、护工费及其它费,未参保或不属医保报销病种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生活费、护工费及其它费,由县、乡按比例分担解决(县财政负担80%,乡镇负担20%),由县财政每半年支付一次,20%部分由定点机构分乡镇开好票据,送至财政预算编审中心统一从乡镇转移支付款中扣回。
六、规范救助资金审核结算拨付流程
(一)结算所需资料。定点救治机构提供救助患者入院审批表复印件、在院患者花名册、出院患者结算单原件、费用总发票原件、报账单等资料。
(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按各自职能职责和部门业务资金审批流程,承担住院救助资金(含医疗费、生活费、护工费等)的审核结算和拨付工作。其中,县民政按月审核结算和拨付,县卫健局、县公安局每半年一次审核结算,结算报账单经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后,直接交县财政安排资金。
1.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资金归口县民政局,按民政部门规定流程审批结算和拨付。
2.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户)的救助资金归口县财政局纳入预算,由县卫健局负责报账资金和资料审核,每半年将《隆回县特殊人群精神疾病和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住院救助财政兜底报账单》(附件7)报送县财政局安排救助资金后,卫健局再拨付给医院。
3.县公安局送治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资金归口县财政局纳入预算,由县公安局负责报账资金和资料审核,每半年将《隆回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财政兜底结算报账单》(附件8)报送县财政局安排救助资金后,公安局再拨付给医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做调整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附件:1.《隆回县精神疾病住院救助补充标准》
2.《隆回县失能失智人群医养结合住院救助补充标准》
3.《隆回县特困人员入住集中供养机构审批表》
4.《隆回县特困供养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入住魏源医院救治救助申报审批表》
5.《隆回县特殊人群精神疾病和失能失智医养结合住院救助审批表》
6.《隆回县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救治审批表》
7.《隆回县特殊人群精神疾病和失能失智医养结合住院救助财政兜底资金报账单》
8.《隆回县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救助财政兜底资金报账单》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 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