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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18-00014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337
发文编号:
隆政函〔2018〕174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8-12-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12-15
有效期:
2023-12-14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二、划定下列区域为禁燃区
县城东至白竹桥,以伏龙江为界,沿伏龙江向下游延伸至南山、集材、寺山村;南至沪昆高速公路,延伸至小江河以东县城建城区;西至赧水河、辰河交汇线,铜盆江大桥以东;北至铜盆江、茶山(花六公路与一职中交叉路口)、荫山和紫溪(九龙路以北100米、隆滩公路至金门岔路口以东)等村(居)。
三、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颗粒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禁燃区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
五、县发改、经科信、规划、住建、环保、市场监督、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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