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18-00007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330 发文编号: 隆政发〔2018〕9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8-05-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5-18 有效期: 2023-05-17
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现将《隆回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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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明确养护主体,落实养护资金,提高养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路政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修复、危旧桥改造、公路安全管理、公路灾害防治、文明示范路创建、公路绿化、路政管理和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日常保养和小修统称为小修保养,是指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并对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公路保持完好状态;中修、大修、水毁修复、危旧桥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文明示范路的创建、公路绿化等统称为养护工程。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制,推行专业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养护管理模式。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及职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审定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监督有关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县道的养护管理;乡道的中修、大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路政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编制和呈报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拨付养护补助经费;年终向县绩效考核办提供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公路管养工作的考核得分;农村公路的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的规划与项目申报、资金统筹调度和拨付;农村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的统计上报、资金拨付;对乡道、村道公路上各类养护工程的实施进行行业监管。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小修保养、水毁修复、公路安全管理、公路灾害防治、文明示范路建设、公路绿化;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其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可与其他站所合署办公;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主要负责人,配备专干。
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乡村公路养护协调机构,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健全“路长制”,使每一条乡、村道路都有“路长”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小修保养、路政管理、水毁修复、公路安全管理、公路灾害防治、文明示范路建设、公路绿化;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其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制订村道养护管理村规民约,建立村道养护制度和养护台帐,组织群众做好本村村道的养护工作;加强对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域环境治理,保护好村道的路产路权。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省下拨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县乡村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其中县财政筹集部分不低于国省补助资金的25%,且应每年递增。
县道、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经费标准以省级规定为准;公路行政等级及里程以省交通运输厅年报数据为准。列入省计划的自然村通畅公路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次年应列入村道养护以奖代补经费范畴。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的中修、大修、安保工程、危桥改造及县道的水毁修复、重大自然灾害防治与抢险等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及上级计划安排,除上级补助资金以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兜底保障。
第十二条 乡道的公路水毁修复经费采取以乡镇人民政府自筹为主、县财政适当补助的模式。当全县普遍性发生公路水毁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乡道公路水毁数据上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计、核实,再统一报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安排修复经费;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将资金合理分配给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乡道水毁修复工程的技术指导;经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将水毁修复补助经费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经费除县财政补助资金以外,不足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依法依规自筹。
第十四条 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经费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隆回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进行考核评分,全年分两次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再根据检查考核制度发放给养护承包人或各村委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监察、财政、审计、交通运输、农村公路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或改建县、乡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接管养护单位应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其移交公路工程竣(交)工档案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客运班车的开通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县、乡道的小修保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公路小修保养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要做到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分别对所养护县、乡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全面进行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县道要每月组织养护检查、乡道与村道要每个季度组织养护检查。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实行专业化或群众性养护等多种方式;实行群众性养护的应择优就近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鼓励将公路养护逐步推向市场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上作业的车辆要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危桥改造、安全保障等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程序组织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公路水毁修复、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等特殊情况下必须紧急修复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依法依规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施工;上述工程,单个项目工程量50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评审中心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为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碎石、取土、用水、兴建工班房及实施各类养护工程等提供便利与保障,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第二十五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计划安排,逐步完善农村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逐步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五章  公路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配送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出现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或其他严重影响安全情形时,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分别负责对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抢险、抢修,确保公路安全;灾情特别严重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县道、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依法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法治路,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做好本辖区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道的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有关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各村委会具体实施;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村道路政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3米、乡道与村道1.5米内为公路用地范围;养护人员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堆放污物或者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县、乡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在县、乡道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须经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路政人员现场勘测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发放建房用地许可证;村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村委会具体落实,按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准从严控制公路两侧建房。
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县、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与村道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得少于10米,并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不得在公路上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六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七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第七章  落实考核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文明目标考核内容,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考核评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隆回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隆回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考核,作为绩效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9日印发的《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2〕3号)同时废止。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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