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非农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非农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18-00003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328 发文编号: 隆政发〔2018〕3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8-03-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3-15 有效期: 2023-03-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现将《隆回县非农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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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非农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利用工作,合理利用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用于新增耕地提质、旱地改水田、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开发、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治等项目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2017〕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坚持“谁用地、谁申请、谁剥离”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耕作层进行剥离,将其应用于土地开发(含旱改水、直改水)、土地整治等项目区的表层覆土。
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适用于各类各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再利用的情况。
第三条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为原则。
第四条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耕地耕作层剥离的实施项目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在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中应明确项目耕作层是否进行剥离;县财政局负责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保障耕作层剥离专项资金;县农业局具体负责耕地耕作层剥离的技术指导和土壤检测等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审定项目用地范围内耕地土壤是否受化学、重金属等污染;县工业集中区负责园区内耕作层的剥离和堆放;各乡镇负责耕作层剥离后堆放场地的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且经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符合耕作层剥离条件的,在编制土地招拍挂方案时,须将耕作层剥离的有关要求纳入其中。
建设单位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耕作层剥离协议并缴纳耕作层剥离押金每平方米30元,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验收通过的,凭验收合格通知单领取押金;验收不合格的,按验收相关要求实施到位;以协议、划拨等其他形式(含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采矿用地)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且符合耕作层剥离条件的,在办理供地手续前,用地单位应实施好耕作层剥离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核查并验收。
全县所有非农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到占用耕地且约定须进行耕作层剥离事项的,未经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验收的耕作层剥离工程,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开工许可证。
第七条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具体负责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耕作层剥离、运输、堆放等相关工作。耕作层剥离、运输等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承担。如建设单位项目所在辖区内暂没有实施土地开发、土地整治等项目的,应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一处交通便利的地方作为耕作层剥离的堆放点,堆放储存的耕作层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调剂使用。
第八条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主要包括申请、审批、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  申请:以招拍挂出让供地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须向县国土资源局递交项目用地范围内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财政、环保等部门现场勘察;县农业部门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养分检测,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检测结果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应明确耕作层剥离厚度、工程项目预算、运输、堆放、管理和再利用方向等相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用地在招拍挂或供地前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认定后,可不纳入剥离范围。
1:25度以上的坡耕地以及耕作层厚度不足15厘米的耕地;
2: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和劣质表土的;
3: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4:其它不适合进行耕作层剥离的情形。
第十条  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到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后,须进行实地踏勘评估,审查实施方案,核定耕作层剥离的厚度、面积、堆放地点、完成时限以及耕作层再利用预计方向,工程项目审计等。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通知建设用地单位实施;对耕作层不符合剥离条件的,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县农业、环保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审核确认后出具同意耕作层不剥离意见书。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及组织实施:项目审批后,各用地单位根据批准同意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抓好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耕作层剥离的厚度一般在10至30厘米之间,平坦地区要求在30至40厘米之间,实际剥离厚度以可剥离的上限为准。新开垦或改造耕地表土再利用的厚度在30厘米以上。
第十三条  耕作层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水土流失、土埌和环境污染,对剥离土埌中直径大于5厘米的石砾应全部清理出土埌。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用地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影像、图件,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退还耕作层剥离押金。
第十五条  各用地单位应根据便利、经济的原则,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用于本乡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提质改造或低产田的土壤改良。 
第三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专项资金,用于耕作层再利用、管护经费和耕地保护等费用支出。耕地层从项目区剥离、运输到堆放点的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耕作层剥离后储存堆放点土地租赁费、再利用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凡违反《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耕地耕作层土壤不按要求剥离和再利用的,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耕作层剥离工作做得较好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并纳入乡镇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由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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