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文件名称: 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统一登记号: LHDR-2018-00005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329 发文编号: 隆政发〔2018〕7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8-04-2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4-23 有效期: 2023-04-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就业创业促进脱贫攻坚的作用,帮助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创业脱贫,根据《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湘办发〔2017〕29号)《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扶贫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湘人社发〔2017〕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就业扶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确保可持续”总要求,围绕“就业一人,脱贫一家”的目标,集中攻坚,以“精准识别、精准就业、精准脱贫”为工作重点,采取坚决措施,把好“采集信息精准、就业脱贫精准”两大关口,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就业扶贫工作台账
1. 工作任务:①全覆盖采集全县贫困劳动力基本数据,填写《贫困劳动力个人信息登记表》(附件1),及时录入并更新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确保贫困劳动力的基本信息、电话号码、就业地域、就业岗位、就业和培训意愿等各项信息准确率达100%,每月 28日前更新一次;②全覆盖采集全县工业企业人力资源匹配数据,分类统计各企业岗位需求信息、用工情况、贫困劳动力和岗位匹配情况,过时岗位和已招满岗位情况。分两步走,前期覆盖县工业园规模工业企业,后期再覆盖全县所有企业,每月28日前更新一次;③按要求统计好全县贫困劳动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就业意愿未就业、新增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类培训情况、贫困劳动力培训情况、创业情况、“两后生”培训及就业情况、政策经办、人岗匹配、成果公示等情况汇总,村、乡镇、县三级按规定要求分类整理。
2. 工作措施:
①开发“互联网+就业+扶贫”平台。为了提高采集贫困劳动力信息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工作量,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人社局通过政府购买(或者合作)的方式,开发一个“互联网+”服务平台。
②成立隆回县就业扶贫服务中心。制订《隆回县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制度》(附件3),在县人社局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大楼建设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就业扶贫服务中心,拟临聘10-15名见习大学生就业,内设8个窗口:就业政策咨询、城镇就业、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就业补贴、优惠政策经办、劳务协作对接、劳务经纪人跟踪管理和劳务中介公司管理、县内企业人岗匹配等窗口,主要职责是:就业扶贫政策咨询服务;新增城镇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零就业家庭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农村劳动力输出到县内外企业就业服务;培训补贴、生活补贴、就业创业补贴、岗位和社保补贴服务;劳务对接服务;劳务经纪人信息采集质量的跟踪管理及核实;中介劳务公司的有关指导;县内工业园企业人岗匹配服务。
③加强乡镇、村就业扶贫的队伍建设: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或安排大学生见习岗位的方式,每个乡(镇)安排一名大学生专职协助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站做好就业扶贫信息平台的维护工作。二是对全县所有村(居)各配备一名“农村劳务经纪人”,专职协助村级搞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资源信息采集。三是及时更新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信息变化情况(每月28日之前更新)。四是承担本村劳动力资源信息调查统计。五是介绍本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并跟踪管理服务。
具体对农村劳务经纪人的管理工作,按《隆回县农村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附件2)的有关规定落实。
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扶贫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对负责本辖区内贫困劳动力基本信息和就业、失业等相关信息,要进行精准采集,每月进行抽查核实,每个乡镇每月抽查,人口少的乡镇不少于50人,人口多的乡镇不少于100人,发现有异动,就要及时更新,并将抽查情况记录装订成册,其结果报县就业扶贫服务中心。
(二)多头并举,推动就业
1. 对有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每年由乡、村给他(她)们推荐不少于三次就业岗位和职介指导,针对他(她)们各自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企业推荐,实现其就业意愿。如因缺乏劳动技能,暂找不到工作岗位的,由县人社部门先安排其到定点的培训机构进行免费技能培训、职介指导,再推荐岗位使其就业。
2. 对有就业能力暂无就业意愿的,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就业、创业意识培训,提高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实现部分就业。
3. 对接平台,自主择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扶贫”平台,以广告形式将县外劳务对接企业、县内工业园企业招聘信息、培训信息、有关就业扶贫政策等等,在平台里开发专栏,随时点击就可以看到,并附有联系方式,方便选择就业。
4. 加大招工力度,增加就业机会。由县招工办统筹安排,在县城或有关乡镇及县工业园内,每年召开8场以上招聘会,参照未就业贫困劳动力人数,根据工业企业需求岗位,把招工任务分解到各乡镇,纳入对乡镇的绩效考核内容,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表彰,工作任务完成差的,对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追责。各村劳务经纪人也须承担分解任务,协助具体落实。村级劳务经纪人每年向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提供至少三次劳务信息(每次都要有记录)。
5. 通力合作,扩大就业。召集每个商会承担此社会职责,安排一定岗位给贫困劳动力就业,所承担就业任务的公司按政策规定,可申请享受就业扶贫补贴政策。
6. 培育基地,带领就业。积极培养就业扶贫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为市级以上就业扶贫基地的企业,每年应提供贫困劳动力岗位30人以上,市级以下其它基地每年应提供贫困劳动力岗位15人以上。鼓励各个乡镇组织申报就业扶贫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管理规范、吸纳就业能力强、且与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安排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由县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分类,认定为县级相关基地,在向省、市申报基地时,从县级基地中产生。县级基地可优先享受有关就业扶贫政策,基地的认定管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 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脱贫攻坚期间,在贫困村特别设立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就业。主要负责所在村的清扫保洁、治安巡逻、护林等岗位。具体工作管理和考核由村委会负责,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县城公益性岗位要尽力使用贫困劳动力,当年退出的公益性岗位,需要补充的,要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
(三)落实就业扶贫扶持政策
按照政策落实的各项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1. 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经费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按A类2040元/人、B类1360元/人、C类830元/人标准,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县内企业受人社部门委托组织贫困劳动力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A类800元/人、B类500元/人、C类350元/人给予补贴;在岗员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按普通员工参训补贴A类600/人、B类400/人、C类250/人给予补贴。
参加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由培训牵头部门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补贴,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 岗位补贴。县内工业企业和服务类企业吸纳本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新增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
3. 社会保险补贴。①县内工业企业和服务类企业依法为本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的,按照企业所承担部分给予100%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进入县工业产业园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其中吸纳贫困劳动力占比超过15%的企业,缴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0.5%,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缴费率。②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员工选择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每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企业定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个贫困劳动力员工社会保险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4.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通过县人社部门审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村级劳务经纪人。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人社部门按介绍人数200元/人的标准支付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个贫困劳动力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
5. 转移就业交通补贴。贫困劳动力通过自主择业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属当年转移就业对象的,由村级劳务经纪人统计,经各乡镇就业和劳务保障服务站登记认定后,按照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县外分别给予一次性400元、200元、100元的标准,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申请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并提供花名册,经县扶贫部门审核后,再打卡发给贫困劳动力,其经费由财政统筹解决。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具体程序按《隆回县关于发放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交通补贴工作的通知》(隆扶办发〔2018〕2号)文件执行。
6. 激励创业带动就业。对带动贫困劳动力参与创业并实现稳定就业表现突出的经济主体,经人社、扶贫、产业主管部门联合认定,按20000元/个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7. 提供创业信贷支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贫困劳动力和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个人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3年贴息,对合伙经营、小微企业的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按相关规定贴息。
8. 创建就业创业基地。对吸纳本县贫困劳动力强、稳定就业效果好的县内企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和经济信息化局全面调查摸底,在县内认定10家左右,作为全县就业扶贫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予以挂牌,采取一企一策的方案给予差异化就业扶贫政策;在岗贫困劳动力员工占比达50%以上、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人社部门每年向省、市人社部门推荐两家县内就业扶贫基地挂牌企业参评“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
9. 支持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各乡镇和贫困村居委会要积极鼓励和发展以扶贫开发为主要目的的社区工厂。社区工厂每吸纳一个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实际在岗12个月,且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的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社区工厂指各类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创业人员在移民搬迁社区或利用乡村集体的老厂房、学校旧址、农家庭院、民居民宅等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生产加工型工厂或加工车间。
三、加强领导
成立隆回县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车茂任组长,张晚清、刘万红(常务)任副组长,袁定华、钱水平、吴厚宾、胡德伟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钱水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定群任办公室副主任,地点设在县人社局。新成立的就业扶贫服务中心归口县就业扶贫办管理。各乡镇成立相应的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落实责任。
四、保障措施
1. 将我县就业扶贫工作列入2018年绩效考核范围,单列一个小项占30分,其中招工工作占10分,职业培训工作10分,信息采集更新工作10分。
2. 信息采集工作实行奖惩制度。见习大学生、农村劳务经纪人应及时了解贫困劳动力各项就业失业信息,及时跟踪更新。各村级劳务经纪人的考核按《隆回县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从严要求,确保采集数据和更新信息准确无误。
3. “互联网+就业+扶贫”平台。要确保:一是“平台”内数据安全,不得对外泄露所采集的任何信息;二是“平台”运行正常,所采集的数据务必准确;三是与“省平台”对接要随时确保顺畅,及时更新系统内所有数据。
4. 县就业扶贫服务中心每月随机抽查“平台”内的贫困劳动力不少于300人的信息,检查其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各村级劳务经纪人和乡镇见习大学生,督促更正并把每次抽查情况整理成册,把结果与兑现劳务经纪人的工作报酬挂钩。
五、落实经费
就业扶贫工作的各项经费开支,根据政策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县就业扶贫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报县财政予以补足。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贫困劳动力个人信息登记表
      2. 隆回县农村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
      3. 隆回县就业扶贫中心管理制度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附件1:


附件2:
隆回县农村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为帮助全县农村劳动力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充分激活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扶贫和劳务协助工作,全面发挥劳务经纪人在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扶贫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湘人社发〔2017〕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务经纪人,是指在我县农村地区面向农村劳动力和县内外企业从事专、兼职劳务中介活动,通过中介服务促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并向购买其服务的一方收取佣金的个人。
第二条  基本条件。初中以上文化,有本村(婚嫁到本村未迁户的计算在内)户籍,年龄18—50岁,生活较稳定,大部分时间在本村做事,会操作电脑或智能手机,在本地方有一定的影响力,政治素质较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人社工作,能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
第三条  农村劳务经纪人产生。秉着自愿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社部门委托有关单位面试符合基本条件后,再填写《农村劳务经纪人申报表》,经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站初审后,上报县人社局审核确定,再按照湘人社发〔2017〕100号文件的规定,录入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并由县人社部门分配省平台工作账号。每村(居村会)配备一名劳务经纪人。
第四条  农村劳务经纪人职责:1. 信息服务:承担本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收集和发布劳动力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意愿、求职意愿、就业信息及其变化趋势信息,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每月更新。2. 咨询服务: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培训、就业、聘用、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3. 介绍服务:每月向农村劳动力提供企业用工信息,向用人企业介绍劳动力求职信息,帮助用人企业招聘劳动力,协助人社部门和用工企业组织招聘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4. 协调服务:协助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人社部门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等,建立与当地村委、乡镇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和招聘企业经常性沟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要及时与乡镇扶贫办比对,及时更新。5. 完成人社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农村劳务经纪人由县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协议管理。对审核认定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建立实名制名录,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实行动态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动态调查。每年由人社部门对农村劳务经纪人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农村劳务经纪人工作待遇。一是按每村定基础报酬:每人每月200元。二是按分配给农村劳务经纪人包干服务管理的贫困劳动力人数核算,每管理一名贫困劳动力并按要求做好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介绍服务工作的,每月发放佣金2-3元;增加其他任务时按服务对象数量动态增加1-3元每人的服务佣金;三是每成功独立介绍一名贫困劳动力成功转移就业的,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并按月跟踪管理的,按200元每人发放就业服务补贴。
第七条  农村劳务经纪人待遇从就业资金中列支。(1)基础报酬每季度发放一次;(2)服务管理贫困劳动力的各项信息的采集、完善、报送等工作佣金,按照每月一考核,每季一小结汇总并发放该季度佣金(具体考核办法为:在每月的考核中,按照他当月提供的各项信息的真实性而确定所得报酬,经抽查,信息准确率达95%以上,按标准全额发放佣金,准确率达到85%—94%的发佣金的90%,达到80%—85%的只发佣金的85%,未达到80%准确率的不发放佣金)。(3)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补贴按照湘人社发〔2017〕100号文件规定程序上报,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
第八条  农村劳务经纪人开展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列入其佣金范围,并自行承担服务过程中的各项风险。
第九条  农村劳务经纪人在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中,对组织不利、提供用工信息、劳动合同不真实、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对劳务经纪人工作不作为,给劳务人员和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者给我县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扣发当月佣金或取消农村劳务经纪人资格,对有严重诈骗行为的报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  农村劳务经纪人的年度考核。此项具体工作由县就业服务局牵头,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及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站负责组织实施,对那些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任务完成好,服从安排的劳务经纪人,县人社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名额控制在10%以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隆回县就业扶贫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就业扶贫服务中心的管理,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切实建设一支为民提供快捷、方便、优质服务的就业扶贫队伍,根据《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隆政发〔2018〕7号)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县就业扶贫服务中心的性质。由县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一个临时工作机构,作为我县的大学生见习基地,设在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拟招聘见习大学生35-40名,每个乡镇安排一名见习大学生。服务中心内设8个窗口:就业政策咨询、城镇就业、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就业补贴、优惠政策经办、劳务协作对接、劳务经纪人跟踪管理和劳务中介公司管理、县内企业人岗匹配等。
第三条  工作职责:就业扶贫政策咨询服务;新增城镇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零就业家庭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农村劳动力输出到县内外企业就业服务;培训补贴、生活补贴、就业创业补贴、岗位和社保补贴服务;劳务对接服务;劳务经纪人信息采集质量的跟踪管理及核实;中介劳务公司的有关指导;县内工业园企业人岗匹配服务。
第四条  工作待遇:见习大学生与县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基本工资按当年大学生见习补贴标准发放,另安排每人每月1000元(最高)作为绩效工资,(其经费由就业资金解决)从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根据考核结果的好坏,确立每月的绩效工资。
第五条  实行服务承诺制。
1.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待热情和蔼、主动询问、有问必答。工作热心,询问细心,解答耐心,办事诚心。让办事(来访)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2. 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位接待办事(来访)者为第一责任人,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迅速办结,属其他窗口单位办理的事项应将办理者送至窗口,并说明相应情况。
3. 实行限时办结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办理各项事务的规定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无故超过时限的按违纪论处。
4. 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六条  作息时间。
1.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工作人员签到、考勤情况由当天带班领导负责,服务中心值班人员严禁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在不定期进行检查时,发现脱岗每人次罚款100元,累计脱岗二次以上予以通报批评,若县级以上纪委督查到脱岗,解除劳动合同,并记入本人档案。
2.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确需请假的需写出书面请假条,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1)因公外出或请假一天以内的,报服务中心当天值班带班领导审批;(2)请假两天(含两天)以上的报就业扶贫办副主任、主任审批。各类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
第七条  卫生管理制度 。
1. 服务中心全体人员必须树立“讲究卫生为荣”的意识,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不乱倒茶叶渣,工作资料、用品摆放整齐,保持服务中心室内室外、台面台后清洁卫生。
2. 服务窗口要坚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季一大扫。每日卫生小扫须在上班前对桌、椅、柜、地面进行清扫,整理室(窗口)内物品;每季卫生大扫除需擦拭灯具、门窗玻璃等。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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