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区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管理的通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区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管理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LHDR-2017-00002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320 发文编号: 隆政函〔2017〕29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7-03-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3-22 有效期: 2022-03-21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区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管理,防止扬尘及道路路面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砂石是指石砾、沙子等流散建筑材料。本规定适用于县城区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二、县城规划区所有建设工程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冲洗平台(沉砂池)、配备高压冲水枪、配备施工场地清扫人员、设置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牌,并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凡未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或者验收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运输建筑垃圾;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五、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倾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依法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依法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违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违章违规达3次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将其登记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罚。对妨碍、拒绝检查、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区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的通告》(隆政函〔2016〕143号)同时废止。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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