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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LHDR-2021-0000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发〔202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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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DR-2021-00003
隆政发〔2021〕2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隆回县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隆回县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隆回县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
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税收共治优势,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市场的联合监管,进一步强化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房地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我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省市驻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从事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以及其它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存量房交易的业务活动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按照“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治”的原则,成立隆回县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收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导考核及处理涉税信息、协调税费入库。
第五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强化工作统筹、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督办、通报和考核税收保障管理工作。
第六条 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信息治税”,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做好信息整合、综合分析和风险应对工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提供全过程辅导,加强税收管理,防范税收流失。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搭建政府公共信息平台,组织建设涉税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税务与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发改等部门(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实时交换和共享,整合资源、简化流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一体化控税能力。
第八条 除即时要求和共享信息平台建成之后实现实时共享的信息外,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税收保障管理办公室提供与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相关的以下涉税信息:
(一)县发改局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情况;
(二)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土地报批、出让、划拨、转让、收回及土地整理项目等情况;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产权登记信息等情况。
(三)县住建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商品房预售类型、面积、套数、销售金额等网签备案情况以及资金监管账户开设、资金往来对账情况;提供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四)各金融机构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五)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重点项目建设事务中心、隆回高新区管委会、交通、教育、农业、水利等部门(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开工、进度和付款等情况。
(六)县税务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等情况。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确保所提供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税收保障管理办公室按月收集上月的涉税信息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应用。
第十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共享信息的保密管理,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税收控管
第十一条 住建、交通、农业、水利等施工许可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时,应督促施工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协议时,应督促施工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属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属销售不动产的,发票购买方信息的名称、地址电话需填写齐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时开具的零税率发票,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凭证”,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或者实际交房时,应当向购买方一次性开具注明适用税率和税额的全款增值税发票。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在受理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查验备案商品房的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对未提交的,暂缓办理。
第十四条 住建等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备案登记时,应督促纳税人提交《涉税遵从审核单》(房地产开发)(附件1-2),对不能提交资料的应报县税收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处理。
对属于财政投融资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凭增值税发票和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涉税遵从审核单(一)》(建筑服务)(附件1-1)办理报账审批手续。没有《涉税遵从审核单》的,建设方不得支付款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前,应当先进行税收清算,缴清税费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遵从审核单(二)》(房地产开发)到县住建局申请办理撤销监管手续。县住建局在审批前应当查验并留存该项目的《涉税遵从审核单》。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限期届满仍未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提供相关资料;
(三)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
(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及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新建商品房(即一手房)产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受让人提交的注明适用税率和税额的全款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对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存量房(即二手房)、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事项转办单(土地/存量房交易)》(附件2),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对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第四章 问责考核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结算情况和支付凭证的监督检查。每年由县税收保障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由财政、审计、税务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常态化督导,不定期对各责任部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移送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问题整改,同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责任部门(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相关信息,或者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管控职责,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其负责协助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同时,为保证税收及时入库,经税务机关提请,财政部门可以暂停拨付该单位工程款项或从工程款项中扣拨相应款项用于抵缴税款。对限期内不能追回税款的,依法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流失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保障管理工作统一纳入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主动、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税收保障管理办公室上报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记功嘉奖;对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配合税收控管职责的,由县税收保障管理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约谈通报、挂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隆回县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贺永亮,成员分别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郑小文、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刘维湘、县财政局局长范志海、县税务局局长章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周玉科、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李金平、县审计局局长马向阳、县人民银行行长刘伟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府办副主任袁定华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工作。今后县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并由县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业税收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政府办不再行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税收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隆回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隆政办发〔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1.涉税遵从审核单(一)(建筑服务)
1-2.涉税遵从审核单(二)(房地产开发)
2.涉税事项转办单(土地/存量房交易)
附件1-1
涉税遵从审核单(一)
(建筑服务)
编号:
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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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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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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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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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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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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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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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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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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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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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纳税人 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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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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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纳税人 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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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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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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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涉税事项报告表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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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涉税事项 报告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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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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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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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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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情况 |
发票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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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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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预交) 情况 (元) |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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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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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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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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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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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税遵从单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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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初核意见 |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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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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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说明:本审核单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1-2
涉税遵从审核单(二)
(房地产开发)
编号:
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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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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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坐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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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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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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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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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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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销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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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商业用房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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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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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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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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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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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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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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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欠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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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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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税遵从单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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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涉税遵从审核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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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税收管理员初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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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 负责人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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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说明:本审核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签发,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2
涉税事项转办单
(土地/存量房交易)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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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号码) |
已纳税款 |
完税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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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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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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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坐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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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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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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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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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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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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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 |
是否独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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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套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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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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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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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转(出)让双方税费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请按规定受理。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签发说明:本转办单一式四份,税务机关留存二份,交纳税人二份。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