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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9〕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邵阳市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依据本
规定对县公安局拟作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
益的重大执法决定,在提交审议、审批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县公安局出台《隆回县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见附件)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法制大队为县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
机构,负责对决定承办部门送交的重大执法决定方案草案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五条 县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拟提交审议或者办理登记发文的重大执法决定方案草案是否经过法制审核进行审核把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接受驻县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六条 决定承办部门在将重大执法决定提交县局领导审批前,应当将重大执法决定方案草案交由法制大队进行法制审核,
决定方案草案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局领导审批,不得签署、发布。
第七条 决定承办部门向法制大队申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
供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送
审批示件或者送审函;
(二)重大执法决定方案草案文本和起草说明,备选方案或
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说明,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还应
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经过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的书面记录;
(五)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的书面
记录;
(六)进行法制审核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法制大队应当对决定承办部门送交的相关材料进行
初审,认为送审材料需要补充、修改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
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决定承办部门需要补充、修改的具体事
项。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补充、修改后
的材料送交法制大队。
送审事项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且送审材料不需
要补充、修改的,法制大队应当受理。法制大队对送审的重大执
法决定方案草案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
制审核意见。
第九条 法制大队对重大执法决定方案草案进行法制审核,
可以根据决定内容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
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听取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法
律专家进行法制审核的,可以采取书面或者会议形式进行。
开展(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法制大队进行法制审核,需要相关警种部门协助的,有关警
种部门应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
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三)决定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是否与上级或本单位生效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大队根据审查情况对决定方案草案提出下列法制审核意见:
(一)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决定内
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与上级或本单位生效
的决定、规范性文件不相冲突的,建议可以作出决定;
(二)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定或者按
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决定。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
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
(四)决定方案草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
定,与上级或者本单位生效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建议
进行修改后决定。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方式做出,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或
者法律风险的,在出具明确意见的同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根据情
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二条 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决定重大执法决
定时,法制大队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就决定方案草案法制审
核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对涉密的重大执法决定,参与法制审核的工作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密。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查不合法,发布重大执法决定
的;
(二)报送法制审核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严重失实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的,或者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决定违法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隆回县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
隆回县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执法决定;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执法决
定;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执法决
定;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执法决定;
(五)对重大、敏感案件的执法决定;
(六)以县公安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七)县公安局向立法机关呈报的公安地法性法规、规章草
案;
(八)县公安局起草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九)制定实施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直接有关的规划
或重大行政措施;
(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十一)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
(十二)需由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的执
法决定。
( 一审: 二审: 三审: 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