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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事项名称 |
加油站新建(迁建、原址改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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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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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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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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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人应出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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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受理: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二、审核: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及商务局分管领导;三、审批:商务局局长;四、办结: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将结果、证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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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新建(改、扩、迁)加油站(点),需提交如下资料: 1、《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或《湖南省加油站(点)扩(改)、迁建申报表》(原件); 2、企业(或自然人)出具的申请文件,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加油站(点)的名称、具体位置、罐容量,建设加油站(点)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原件); 3、所在地市级或直管县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由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实地查看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含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设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1.8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并对其服务半径、市场前景作出说明)(原件); 4、所在地市级或直管县县级主管部门核对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上签署的批准意见(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6、改、扩、迁建加油站(点),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7、申报新建加油站名称与规划名称不一致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同一规划加油站(点)重新申报的,交回省商务厅已批准的《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或《湖南省加油站(点)扩(改)、迁建申报表》(原件,2份); 9、获批企业(或自然人)放弃建设,其他企业(或自然人)申报的,提交原获批企业(或自然人)放弃建设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不再要求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点)竣工验收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如下资料: 1、《湖南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原件);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原件); 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省商务厅已批准的《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或《湖南省加油站(点)扩(改)、迁建申报表》(原件); 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8、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9、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复印件); 10、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复印件); 12、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3、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印件); 14、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16、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湖南省成品油零售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登记表》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 17、成品油检测、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复印件); 20、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出租方在有效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2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 1、《湖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原件);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4、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说明法定代表人变更理由,提供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不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属加油站所在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地名变更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相关文件(复印件); 7、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1)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2)属于加油站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复印件),转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属于加油站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原件)和在市级以上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原件);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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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
事项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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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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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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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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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3、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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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受理: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二、审核: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及商务局分管领导;三、审批:商务局局长;四、办结: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将结果、证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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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营业执照及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3、经营场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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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事项名称 |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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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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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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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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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人应出具《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表》及其它材料; 不属于备案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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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受理: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二、审核: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及商务局分管领导;三、审批:商务局局长;四、办结: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将结果、证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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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营业执照及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登记表》;3、零售商促销活动方案;4、零售商促销活动安全应急预案;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房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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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事项名称 |
加油站竣工验收及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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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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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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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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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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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受理: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二、审核: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及商务局分管领导;三、审批:商务局局长;四、办结: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将结果、证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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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湖南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4、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文件证明;5、省商务厅已批准的《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6、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7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8、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9、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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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事项名称 |
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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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商建设〔2005〕67号):“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需认真填报《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将有关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定期汇总上报商务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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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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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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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行业准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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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受理: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二、审核: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及商务局分管领导;三、审批:商务局局长;四、办结: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将结果、证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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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营业执照及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3、经营场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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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一审: 二审: 三审: )